中国信用评级行业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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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信用评级存在的问题1.1 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是指由拥有资质条件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诸多影响受评对象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并就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意愿给出相应级别的判断。 信用评级可以分为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一般情况下,债项评级是对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违约可能性和违约损失程度的评定,违约可能性和预期违约损失程度分别利用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进行计算,主体评级是对受评主体按期偿还其债务能力和意愿的综合评价,评定的级别代表其违约的可能性,即违约概率。 信用评级三个关键核心: 信用评级的目的是揭示信用风险;关于经济主体或金融工具信用质量的一种意见;信用评级结果通常以等级形式表示;1.2 信用评级VS 信用评分VS 隐含评级信用评级是对信用价值的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估,信用评分是基于模型建立的特征向量进行的定量分析。 ESMA指引认为,如果仅基于预设统计系统或模型得出的信用度量值,没有评级分析师提供实质性的定性分析输入,则不应该视为信用评级。 信用评分针对个人和小企业,信用评级针对企业、地方政府和主权,发行的债务工具。 评分不对外公开,评级可对外公布。 隐含评级也称为市场隐含评级,是基于市场价格的评估,其理论基础是市场有效性假说。 债券的隐含评级主要利用了利差信息进行信用风险分析,一般采用穿越周期的评级方法,以稳定性、准确性为评级质量的目标。隐含评级仅包括级别,主要用于估值分析。 1.3 信用评级的作用信用评级机构的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信息角色,体现在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和投资者收集信息的成本,降低融资企业的融资成本,加快融资进程,增加市场流动性; 二是监测角色,通过评级观察、跟踪评级和评级展望等手段揭示信用风险,有效防止因信用风险诱发的金融风险; 三是认证角色,通过在监管规则、金融合同中广泛依赖和使用外部评级结果识别风险特征,设定资本要求,做出投资决策。 1.4 信用评级存在的问题立法机关和监管机构在金融法律法规中大量援引评级结果作为度量信用风险的标准。 2021年3月26日交易商协会发布通知,取消债务融资工具的强制信用评级,保留企业主体评级报告披露要求。 2021年8月6日,人民银行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与证监会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要降低监管对外部评级的要求,择机适时调整监管政策关于各类资金可投资债券的级别门槛,弱化债券质押式回购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将评级需求的主导权交还市场。 人民银行2021年8月11日发布公告,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信用评级的要求。 2021年11月2日,银保监会调整了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时对信用评级的要求,采用“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这一指标对外部评级的监管要求进行了部分替代,并要求各保险机构完善内部评级等风险控制系统。 债券信用评级虚高、事前预警功能弱;截至2023年1月末,信用债存量上有将近55651个债项拥有评级记录,其中评级为AA及以上的主体占比超过80.69%,主体信用评级的分布、等级覆盖范围小,存在评级过度集中以及评级偏高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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